关于国产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国内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发展,提高国产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市场竞争力,考虑到我国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国产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方法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国内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可出具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格式和指标要求的自检报告、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办理型号核准证所需的其他资料直接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现行程序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生产企业应承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管辖区内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的管理,在办理设台手续时对拟用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指标检测(不得向生产企业收取费用),对检测不合格设备的有关责任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应配合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的产品监管,协助做好此项改革工作。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